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法律效力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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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300108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2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法律效力一案,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32 條規定,「非持有環境用藥許可證、環境用 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者,不得為環境用藥廣告。」,亦即 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環境用藥相關許可證照之環境用藥業者,始得為環 境用藥廣告,合先敘明。 二、有關貴局函詢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授權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一節 ,查現行環境用藥管理法有關環境用藥販賣業者之規定,並無可授權 他人使用其販賣業許可執照作為環境用藥廣告之規定,是以,所詢授 權他人使用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乙節,依法無據。且授權係為商 業之協議,亦不可取代公法上之義務,故環境用藥廣告仍須依該法第 32 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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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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