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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5 21:00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000505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函詢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廢止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7  條第 4
          款「領得許可執照,逾二年未營業」,係指連續 2  年未從事環境衛生之
          蟲、蟎等病媒、害蟲防治及殺菌消毒之業務,而從事前述業務必須使用環
          境用藥,是以病媒防治業者如連續 2  年申報病媒防治施作紀錄使用數量
          為 0  者,得認定該領得許可執照之病媒防治業者逾 2  年未營業(即未
          執行病媒防治業務),並得依規定廢止其許可執照。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