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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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為確保環境用藥安全,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1條規定,購得特殊環境用藥者,不得將其特殊環境用藥轉讓、轉贈予社區鄰里或其他單位、個人,請函轉所屬機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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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742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為確保環境用藥安全,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1 條規定,購得特殊環境用 藥者,不得將其特殊環境用藥轉讓、轉贈予社區鄰里或其他單位、個人, 請函轉所屬機關及所轄鄉鎮市公所知照,請 查照。 說 明:另本署業於 96 年 3 月 14 日以環署毒字第 0960019554 號函釋「直轄 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特殊環境用藥銷售對象及使用審查原則」,函 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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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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