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新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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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04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新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疑義乙案。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 16 條規定,環境用藥
製造業、環境用藥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所設置之專業技術人員,應為
全職工作。前項所稱之全職工作,指專業技術人員於環境用藥製造時
、環境用藥販賣時及從事病媒防治時,在現場負責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應執行之業務。
二、另依 95 年 7 月 3 日環署毒字第 0950052006 號公告「環境用藥
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書及核定表 」,檢附文件「3. 環境用藥專業
技術管理人員勞保卡影本或服務證明書」。故對獨資且僱主及受僱人
均為同一人,無法加入勞保者,得以檢附服務證明書。至於 貴局查
核其是否全職工作,得採查詢薪資所得等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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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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