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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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函詢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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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4125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5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不從事環境用藥販賣業,是否應設置 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核發作業準則第 2 條 規定,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應檢附申請表及 下列文件影本、資料,併同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申請,向營業場所所在 地主管機關提出申請:包括第 5 款,符合環境用藥貯存置放使用管 理辦法及病媒防治業管理辦法規定之營業場所、貯存場所安全防護設 施或施藥器材說明書。 二、又依本署 95 年 7 月 21 日環署毒字第 0950058393 號公告「環境 用藥販賣業及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申請表及執照格式」之附表「申請 環境用藥販賣業、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及變更登記事項應檢附文件、 資料一覽表」規定,病媒防治業於營業場所之安全防護設施及施藥器 材應包括,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防護眼鏡、手套等 適當防護設備;機械及稀釋器具(包括稀釋桶、量筒、攪拌器等)。 貯存場所安全防護設施應包括,工作衣、工作帽、工作鞋、防毒口罩 、防護眼鏡、手套等適當防護設備;緊急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 及滅火器。 三、是以,申請病媒防治業許可執照,若不申請貯存場所則不須設置緊急 沐浴、洗眼設備及通風設備;反之,若同時申請貯存場所,則須設置 上述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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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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