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陳情「寵物(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管理疑義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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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909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11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陳情「寵物(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管理疑義乙案,請查照。
說 明:一、依動物用藥品管理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動物藥品包括
專供預防、治療動物疾病,促進或調節其生理機能之藥品」,故使用
於寵物(犬貓)身上之抗外寄生蟲藥劑(如殺蚤、除蚤劑)及養畜殖
場及畜舍場所(如狗籠、貓籠)之殺蚤、除蚤劑及消毒、殺菌劑,係
屬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動植物防疫檢疫局權責。
二、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環境衛生用藥係
指環境衛生用殺蟲劑、殺蟎劑、殺鼠劑、殺菌劑及其他防制有害環境
衛生生物之藥品。
三、爰此,除了寵物(犬貓)身上及畜舍場所(如狗籠、貓籠)之寵物(
犬貓)外用防蟲、菌噴劑係屬動物藥品,其餘寵物之活動範圍(與民
眾生活環境重疊)之環境衛生用殺菌劑、殺蟲劑(殺蚤、除蚤劑)係
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應依環境用藥管理法向本署申請查驗登
記,領得許可證後始得輸入或製造,並符合環境用藥管理法規定(查
詢網址:www.epa.gov.tw/ 環境衛生及用藥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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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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