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環境用藥產品是否須有執照才可販賣,及過期環境用藥有無條文規定製造廠回收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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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6006262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6 年 08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貴公司函詢環境用藥產品是否須有執照才可販賣,及過期環境用藥有
無條文規定製造廠回收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5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環境用藥販賣業
係指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批發及零售業者。但不包括一般環
境用藥批發、零售業」,是以一般環境用藥(如噴霧罐殺蟲劑、蚊香
、液體電蚊香、萘丸防蟲劑等等)之批發、零售業,不須申請環境用
販賣業許可執照;而經營環境用藥之輸入、輸出及特殊環境用藥之批
發及零售業者,則須事先申請環境用藥販賣業許可執照。
二、另一般環境用藥批發、零售業者,販賣之環境用藥過期時,可逕洽該
環境用藥製造業或輸入業者回收處理;若無回收服務,則應依環境用
藥管理法第 28 條規定「廢棄環境用藥及環境用藥容器之清除處理,
依廢棄物清理有關法規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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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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