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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06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知照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910038695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91 年 06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有關市售含誘引劑之捕蟑屋(黏蟑屋)是否為環境用藥釋示案,請轉所屬
          知照。
說    明:一、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如蟑螂、螞蟻、蒼蠅
              、老鼠等)之產品,非屬環境用藥管理法管理範圍。
          二、以物理性黏著(觸殺)誘捕環境衛生有害蟲鼠之產品,其所附誘引劑
              如不含化學性有效成分、微生物製劑(包括微生物新陳代謝產物)、
              費洛蒙等物質,該誘引劑即非屬環境用藥。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