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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3 13:1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27條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0032239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9 年 06 月 10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環境用藥管理
容: 主    旨:有關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所稱標示是否可以浮貼方式為之,復如說明
          ,請查照。
說    明: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 27 條僅規定標示內容應先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尚
          無規定不得浮貼;惟為避免因環境用藥標示浮貼造成消費者權益受損,其
          標示內容除應清楚可辨識外,於中央主管機關核准之標示內容得以加貼文
          字或數字方式為之。另為避免環境用藥開封後標示脫落影響正確用藥安全
          ,環境用藥標示不得貼於產品收縮膜上。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