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會函詢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1款規定「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認定適用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108452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2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貴會函詢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非法砍伐 林木或開墾土地」認定適用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明列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 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 12 項污染水源水質行為,然由於 12 項污 染水源水質行為所涉及層面甚廣,非單一主管機關所能認定,合先敘 明。 二、查本署 102 年 2 月 4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11273 號函及同年 3 月 25 日環署毒字第 1020024351 號函內容略以:依飲用水管理條例 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其中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所指「非法」,係為違反水土保持 法、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等相關目的 事業法令,應由各該法令主管機關認定之。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