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公司函請釋示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9條與本署97年1月17日環署毒字第0970004195號函、100年5月16日環署毒字第1000033723號函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791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司函請釋示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與本署 97 年 1 月 17 日環署毒字第 0970004195 號函、100 年 5 月 16 日環署毒字第 1000033723 號函疑義案,復請 查照。 說 明:一、查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在 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 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又前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包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規定:「新社區之開發」,另依本條例施行細則 第 9 條規定:「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 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而規模在 20 間房間以 上之旅館、民宿或休閒農場,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 有住宿及產生廢(污)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 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二、位於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之 20 戶 社區和 20 間房間的休閒農場、旅館、民宿,其廢(污)水產生量, 本署建議估算參數如下,惟非據以判斷是否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之依據 : (一)人口估算參據 1.20 戶的社區:2010 年台閩地區每戶平均人口數為 3 人,社 區總住宿人數為 60 人。 2.20 間房間的休閒農場、旅館、民宿:若有雙人房 10 間、四人 房 10 間且平均住房率為 90 %,總住宿人數為 54 人。 (二)社區、休閒農場、旅館、民宿產生之廢(污)水估算,請參考內政 部公告之「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設計技術規範」,其中休閒農場、 旅館、民宿尚需考量可能提供餐廳及展示廳等服務所產生之廢(污 )水。 三、請整體考量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地區之 開發或行為對水源水質之影響,以保護水源水質。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