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水庫進行淤泥砂清理及存放是否涉及飲用水管理條例第5條第2項第4款及第8款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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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2127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3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水庫進行淤泥砂清理及存放是否涉及飲用 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及第 8 款規定疑義一案,復如說 明,請 查照。 說 明:三、依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該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 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 之行為,以確保飲用水安全。其中包括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 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品 、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及第 8 款「土石採取 …」等行為;惟該條例第 5 條第 3 項亦規定,為居民生活所必要 ,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四、有關水庫進行淤泥砂清理及存放,是否涉及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 第 4 款及第 8 款規定,說明如下: (一)依土石採取法第 8 條第 2 項規定,水利主管機關為配合河川、 水庫疏濬或河道整治,依水利法規定辦理土石採取者,不受土石採 取法規定之限制。是以有關水庫淤泥砂清理作業應回歸「水利法」 及「土石採取法」等規定,不適用該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8 款規定。 (二)水庫淤泥砂清理所產生淤泥砂暫存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內,屬該 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4 款之行為,惟亦屬該條例第 5 條第 3 項所規定之「為居民生活所必要」者,如經地方環保局依該條例 第 5 條第 3 項規定核准者,不在此限。淤泥砂清理計畫應包括 避免影響水質與周遭環境之作為,同時做好相關監測及維護管理工 作,且工程期間飲用水水質仍應符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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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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