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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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貴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計畫」案需要,函詢○○縣○○土地,是否為「限制發展地區」,得否申請開發建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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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9902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11 月 2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為配合行政院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計
畫」案需要,函詢○○縣○○土地,是否為「限制發展地區」,得否申請
開發建築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有關○○縣○○土地,係經○○縣環境保護局○○年○月○日○○字
第○○○○號函:「該址係屬○○溪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及○○溪
流域水污染管制區行政區域範圍。」,另依「變? 臺灣? 、中、南、
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盤檢討)-因應莫? 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
使用管制」,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乃屬資源生產敏感之「限制發展
地區」。
二、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
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
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
限。
(七)高爾夫球場之興、修建或擴建。
(八)土石採取及探礦、採礦。
(九)規模及範圍達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鐵路、大眾捷運系統、港灣及
機場之開發。
(十)河道變更足以影響水質自淨能力,且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同意者。
(十一)道路及運動場地之開發,未經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
者。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止之行為。前項第 1 款至第 9 款
及第 12 款之行為,為居民生活所必要,且經主管機關核准者,
不在此限。
三、另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7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稱污染性工廠,係指依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
認定標準所列各業別之工廠;該細則第 9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
四、是以,有關上述土地得否申請開發建築,需符合上述相關規定;另上
述土地是否亦屬「變更臺灣北、中、南、東部區域計畫(第 1 次通
盤檢討)-因應莫拉克颱風災害檢討土地使用管制」之其它「限制發
展地區」,建請函詢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以為完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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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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