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擬自○○公司進口○○水質清潔產品,是否須申請許可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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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619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7 月 2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擬自○○公司進口○○水質清潔產品,是否須申請許可證一案,復如 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 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者為限,以及同法第 13 條第 2 項規定 ,非屬前項公告之藥劑,供水單位得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公告為飲用 水水質處理藥劑。 二、又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3 條規定,本條例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 之水;其種類如下: (一)自來水:指依自來水法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應合於衛生之公共 給水。 (二)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供應之水。 (三)經連續供水固定設備處理後供應之水。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水。 三、本署依上述規定已分別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及 20 種藥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包括臭氧、硫酸鋁、聚氯化鋁、氯化 鐵、氫氧化鈉、液氯、次氯酸鈉…等藥劑,可使用於飲用水淨水處理 (混凝、沉澱、過濾、消毒)等相關流程。 四、台端函詢之○○水質清潔產品若使用於飲用水淨水處理(混凝、沉澱 、過濾、消毒)等相關流程,且為上述藥劑,則為已公告之飲用水水 質處理藥劑,可合法使用於飲用水水質處理用途;若非屬上述藥劑, 則請依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公告作業準則規定,由自來水事業、 社區自設公共給水設備之管理單位或簡易自來水之管理單位提出申請 ,在本署審查通過指定公告前禁止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五、另該產品目的用途若做清理水塔、水管使用,則非屬飲用水管理條例 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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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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