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有無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設置休閒農場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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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000409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0 年 05 月 2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飲用水管理條例有無禁止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 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設置休閒農場疑義,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規定,在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 取水口一定距離內之地區,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前項污染水 源水質之行為係指: (一)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土地 (二)工業區之開發或污染性工廠之設立。 (三)核能及其他能源之開發及放射性核廢料儲存或處理場所之興建。 (四)傾倒、施放或棄置垃圾、灰渣、土石、污泥、糞尿、廢油、廢化學 品、動物屍骸或其他足以污染水源水質之物品。 (五)以營利為目的之飼養家畜、家禽。 (六)新社區之開發。但原住民部落因人口自然增加形成之社區,不在此 限。… 二、另依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6 款所稱新社區之開發,係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另設置 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 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 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 ,為完全禁止之行為。 三、是以,飲用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雖未 包括設置休閒農場,但若休閒農場內有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 宿,仍為完全禁止之行為。另無住宿設施之休閒農場,仍須遵守飲用 水管理條例第 5 條第 2 項第 1 款規定,無非法砍伐林木或開墾 土地等情事,亦即須符合森林法、水土保持法等相關規定。上述污染 水源水質行為之認定,係為地方政府權責,宜由當地縣市政府依相關 規定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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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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