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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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湖泊減少藻華產生所採具有鎖磷或去磷作用的化學藥劑是否視同為除藻劑不受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限制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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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900989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9 年 11 月 0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湖泊減少藻華產生所採具有鎖磷或去磷作用的化學藥劑是否視同為除 藻劑不受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限制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署 95 年 9 月 15 日環署毒字第 0950072803 號公告修正「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公告事項一:飲用水水質處理 藥劑,係指處理供人飲用之水時所使用之化學藥劑。但濾砂、濾石、 無煙煤、活性碳及其他過濾物料、除藻劑、離子交換樹脂再生劑、離 子交換樹脂、薄膜及薄膜處理之除垢劑、紫外線(UV)或非屬化學藥 劑之設備或器材等,不在此限。 二、除藻劑係指防除河川、湖泊、水庫之藻類的化學藥劑,包括直接去除 、破壞藻類或間接抑制藻類生長的化學藥劑。是以具有鎖磷或去磷作 用機制(抑制藻類生長)的化學藥劑可視為除藻劑的一種,且不屬於 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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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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