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本署已於98年7月7日公布「核釋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水台屬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之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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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7187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8 月 13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本署已於 98 年 7 月 7 日公布「核釋公私場所供公眾飲用之飲水台屬 飲用水管理條例所稱之供公眾飲用之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令,請 貴單 位轉知飲水台設置單位,依規定辦理相關事宜,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8 年 7 月 7 日環署毒字第 0980058294C 令辦理。 二、為免民眾誤解生飲台之水為未經處理之生水,參考國外"drinking w- ater fountain"之命名方式,將生飲台正名為飲水台,並納入為連續 供水固定設備管理,本署重新解釋後各地方環保局應於半年內完成已 設置飲水台之公私場所之宣導工作,屆時依法執行稽查工作。 三、設置單位應對設備管理、維護、水質委託檢驗全權負責,必要時水公 司可協助以自來水為水源之飲水台之水質檢驗,但是其設備仍需定期 清潔維護管理。檢送「飲用水連續供水固定設備使用及維護管理辦法 」乙份,依該辦法第六條及第七條規定,以自來水為水源者,經設備 處理後水質,應每隔三個月檢測大腸桿菌群;另每月至少乙次辦理飲 用水設備維護工作,每隔三個月做水質檢驗,並將維護及檢驗結果張 貼於飲水機旁明顯處,其維護及水質檢驗紀錄應保存二年,以備主管 機關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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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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