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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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7000419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7 年 01 月 1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函詢興建旅館、民宿是否屬「飲用水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 5 條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本條例第 5 條之立法意旨,係為確保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飲用水取 水口一定距離內,不得有污染水源水質之行為,以確保民眾飲用水安全。 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雖未禁止以旅館或民宿名稱設置開發,惟查該條 第 2 項第 6 款禁止新社區之開發(其定義依據本條例施行細則第 9 條規定,指規模在 20 戶以上社區之開發),其立法管制精神係以廢水產 生量每日不得逾 20 立方公尺(公噸)。因此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 上之旅館或民宿,其土地利用型態亦屬社區型態,屆時將有住宿及產生廢 水事實,因此亦屬本條例第 5 條第 2 項規定之污染水源水質行為,且 非屬第 5 條第 3 項居民生活所必要者。故依本條例規定,設置規模在 20 戶(間)以上之旅館或民宿,為完全禁止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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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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