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查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盛裝水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係指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400897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4 年 11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查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所稱盛裝水水源水質檢驗 之採樣地點,係指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 備前,或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或裝載之 前採樣。因此,如盛裝水業者取水後有設置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 時,應於盛裝水業者取水後尚未進入淨水處理設備或貯水設備前採樣 檢驗;如盛裝水業直接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輸送、盛裝 或裝載時,則應於盛裝水業者尚未以管線、載水車或其他容器、設備 輸送、盛裝或裝載之前採樣檢驗。 二、至盛裝水業者未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三條第二項規定將採樣地點 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定時,當地主管機關可依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會同業者確認採樣地點後採樣檢驗。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