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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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廢/停)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之立法意旨係在規範飲用水之種類,並非規範飲用水之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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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水字第004390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0 年 07 月 1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所稱「飲用水,指供人飲用之水。其『來源』
如左‥‥」之『來源』立法意旨,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 復 貴局九十年七月十一日九○高縣環三字第三○一六八號函。
二 飲用水管理條例第三條之立法意旨係在規範飲用水之種類,並非規範
飲用水之水源。其中自來水亦為飲用水種類之一,其經自來水事業淨
水設備處理後供人飲用時,可不再處理直接供人飲用 (如台北自來水
事業處所推行之自來水生飲計畫) ,或用戶經煮沸等處理後再飲用。
因此本條所稱『來源』之立法意旨係指飲用水之種類。
三 另對於自來水水源水質檢驗之採樣地點,已於飲用水水源水質標準第
三條中明確規定為:「於供水單位取水後進入淨水場內之淨水處理設
備前之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樣;取水後先經原水前處理
設備處理後再進入淨水處理設備者,亦同;無原水前處理設備或淨水
處理設備者,應於供水單位取水後足以代表該水源水質之適當地點採
樣。」因此,自來水事業給水廠供應之自來水係經淨水設備處理後,
以水管及其他設施導引供人飲用之水,其水質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
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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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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