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送達主管機關」是否可以郵戳為憑,本署曾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88)環署水字第○○五七五七二號函,釋示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送達疑義,其釋示內容為(一)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送達」,如係以郵遞送達之方式為之,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二)行政程序法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在行政程序法施行日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有關郵遞送達在郵期間之扣除,自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開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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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08465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9 年 01 月 05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有關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十四條「送達主管機關」是否可以郵
戳為憑,本署曾以八十八年九月二十日(88)環署水字第○○五七五
七二號函,釋示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
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送達疑義,其釋示內容為(一)水污染防治法施
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施行細則第四十三條之「送達」
,如係以郵遞送達之方式為之,則適用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以交郵當日之郵戳為準」;(二)行政程序法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
起施行,在行政程序法施行日前,仍依現行規定辦理,有關郵遞送達
在郵期間之扣除,自以行政程序法施行日起開始辦理。
二、本案因本署前已函釋辦理方式,為避免違反平等原則,請比照相同方
式予以處理,即在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公私場所經通知限期改善者,
應於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送相關規定文件「送抵」主管機關,以達報
請查驗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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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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