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經查○○公司進口○○微生物製劑,惟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之運作及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並公告之」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0304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5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經查○○公司進口○○微生物製劑,惟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二十七條 規定:「環境用藥微生物製劑於各生態、水源等保育或保護區之運作 及管理,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核定並公告之。」本藥劑如 需增加用途為運用於水源保護區之河川、湖泊之水質改善,應依環境 用藥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二、該微生物製劑如應用於自來水公司取水(含回收水)進入淨水處理設 備後的水質處理,依本署八十七年五月十四日環署毒字第○○二九八 五五號公告,係屬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範之藥劑,則應依本署 八十七年三月三十日環署毒字第○○一八三二三號公告之「飲用水水 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