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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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0244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7 年 04 月 22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2 月 1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一、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本署依此規定已分別公告飲用水
水質處理藥劑一般規定事項及臭氧等十九種藥劑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
劑。
二、○○公司銷售之「○○水」商品,所使用之水質處理藥劑並未在本署
指定公告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之列,應自文到日起禁止繼續銷售,違
反者將依同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八條:「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科或併科新台幣六萬元以下罰金。」規定告發,移送檢察機關依法
偵辦。
三、有關○○公司得依「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申請指定公告作業要點」之
規定,提出申請,在本署審查通過指定公告前禁止作為飲用水水質處
理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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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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