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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06:37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59794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86 年 11 月 05 日
單位業務分類: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容: 全文內容: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未經本署指定公告之藥劑,應依規定
          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指定公告後,始得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