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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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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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5979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86 年 11 月 0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水質保護/飲用水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十三條規定:「飲用水水質處理所使用之藥劑,以經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者為限。」,未經本署指定公告之藥劑,應依規定 向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指定公告後,始得作為飲用水水質處理藥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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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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