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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3: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毒化物標籤製作規定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法源依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2010355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8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毒化物標籤製作規定與物質安全資料表法源依據。
說    明:本署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17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毒性化學物
          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如附。有關毒化物標籤製作相關規定
          ,請依該辦法第 2  條至第 11 條規定辦理;物質安全資料表相關規定,
          請依第 12 條至第 17 條規定辦理。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