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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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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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2001931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3 月 2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學術機構與產業界進行產學合作,廠商於校園內部分空間運作毒性化學物 質,應否納入學術機構一併管理。 說 明:學術機構與產業界推動產學合作,部分建物空間提供合作廠商從事研究、 試驗及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以下簡稱毒化物)之用,應由運作人(即合作 廠商)提出申請毒化物使用、貯存登記或核可文件,並檢附運作場所(即 該學術機構)同意該公司使用該場所之文件,依「毒性化學物質許可登記 核可管理辦法」,向運作場所所在地主管機關提出許可、登記或核可文件 之申請,並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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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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