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有關貴公司就所運作「汞」之實際用途是否與核可文件申請用途不符提請釋疑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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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101001682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10 年 01 月 07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就所運作「汞」之實際用途是否與核可文件申請用途不符提
請釋疑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1 年 2 月 2 日富寰(101) 字第 010202 號函。
二、依列管毒性化學物質及其運作管理事項附表三中已明列汞之得使用用
途包括:
(一)研究、試驗、教育。
(二)冶金(製程之萃取劑)、鏡片塗料之製造。
(三)汞齊及其化合物、合金之製造。
(四)日光燈、螢光燈之製造。
(五)電器及水銀開關之製造。
(六)壓力計、液體比重計之製造。
(七)實驗試劑之製造。
(八)清洗汞雜質。
貴公司已取得之核可文件(文件號碼:022-05-T0001,有效期間至 1
04 年 6 月 22 日)使用用途「用於汞分析儀器之性能校正」,未
列於上述得使用用途中。由 貴公司所提供資料研判,相關使用用途
應為「研究、試驗、教育」,請 貴公司儘速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
相關法規辦理所取得之核可文件使用用途變更事宜。變更時,請於得
使用用途中以加註方式提列原使用用途。
三、貴公司為提供客戶汞分析儀器設備校驗之售後服務,所進行分析儀汞
產生器填充後,送回客戶端,該行為仍屬將汞填充於分析儀之「研究
、試驗、教育」使用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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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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