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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9:04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7條或第8條處分疑義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毒字第1000084756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0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容: 主    旨:有關運作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申報毒理相關資料亦無申報運作紀錄,
          應適用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7  條或第 8  條處分疑義。
說    明:業者運作本法公告列管之第四類毒性化學物質,未依規定申報該毒性化學
          物質之毒理相關資料及製作紀錄定期申報,核其不作為之態樣應認係以法
          律上之一行為違反本法第 7  條第 4  項及第 8  條第 1  項之規定,應
          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第 1  項之意旨,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 34 條規
          定從一重裁處。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