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運作之毒性化學物,如同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表列之管制物質,其容器、包裝標示要項中有關危害標示內容文字部分,得以「名稱」、「危害(主要)成分」之文字內容呈現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8001132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8 年 02 月 0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運作之毒性化學物,如同屬「勞工安全衛生法」規範表列之管制物質 ,其容器、包裝標示要項中有關危害標示內容文字部分,得以「名稱」、 「危害(主要)成分」之文字內容呈現,請 查照。 說 明:一、查旨揭危害標示內容之標示要項,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訂定「危險物 與有害物標示及通識規則」第 5 條規定「名稱」、「危害成分」、 「警示語」、「危害警告訊息」、「危害防範措施」、「製造商或供 應商名稱、地址、電話」等,其中除「名稱」及「危害成分」之文字 用語與本署訂定「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第 3 條規定「中英文名稱」、「中英文主要成分」有差異外,其餘均相 同。 二、另為配合聯合國推動全球化學品危害分類與標示調和制度(GHS) , 避免運作人相同物質須製作成兩種不同之標示看板,爰此,有關前述 內容文字部分,原則得以「名稱」、「危害(主要)成分」之項目內 容呈現,惟其該項目後應有中英文名稱及中英文毒性化學物質文字資 料。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