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毒字第0910037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91 年 06 月 1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化學物質管理/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 |
內容: |
全文內容: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規定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期滿六個 月前,得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其規定為 許可證在有效期限屆滿六個月前即可以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核准展延,係權 力的授與,不減損原有權利,故在該許可證有效期限內也可以提出申請辦 理展延;依所附台灣○○廠有限公司所有鉻酸鉛製造許可證有效期限為九 十一年十月二十三日,該公司於其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展延,未違 反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十三條第一項規定。 至於未能於許可證有效期限內提出申請辦理展延,則該許可證視為逾期無 效,需重新申請許可證始得運作。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