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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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申請清除許可證時,是否應具體表明其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之地點,如有違反者是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46條刑事責任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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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300207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3 月 2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申請清除許可證時,是否應具體表明其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之地點, 如有違反者是否涉及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刑事責任一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本署 91 年 10 月 9 日廢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輔導管理 辦法」,依該辦法第 11 條規定「許可證」需登載中間處理及最終處 置地點。本條規定係因立法當時廢棄物清理相關資訊未普及,且未建 立完善申報制度,故為確保廢棄物清除、處理管道暢通理,因此要求 清除機構應於許可證註明廢棄物之處理地點。 二、現行「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因考量本署 已建置完善之事業廢棄物流向申報系統,可妥善追蹤廢棄物之清除處 理管道,已刪除清除許可證需登載處理地點之規定,故清除機構將廢 棄物清運至與廢棄物產生源簽訂契約之處理地點,即屬合於規定。清 除機構如未將廢棄物清除至上述之處理地點,亦未清除至其他合法處 理地點,而非法棄置者,則有廢棄物清理法第 46 條之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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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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