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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16:29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13條第4項有關「再次」申請輸出之適用。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3000395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13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疑義一案,請查照。
說    明:依「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第二項輸出
          申請,應於國外處理完成後,依規定以網路申報。再次申請輸出時,應檢
          附首次輸出妥善處理之書面報告。」,其中「再次」申請輸出,係指第 2
          次申請輸出時,業者應檢附首次輸出後之妥處報告,證明廢棄物已經處理
          完畢。嗣後之申請案則免附。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