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是否得編列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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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11096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3 年 01 月 0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是否得編列基金管理委員會行政費用,復如 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 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 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合先敘明。 二、貴縣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設基金管理委員會,其管理運作需有必 要性之行政費用(例: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出席費、審查費及會議事 務費等),倘該管委會審查或執行清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 或處理場(廠)之復育相關經費或作業,原則上該費用可由基金款項 支應,請依前述專款專用規定本權責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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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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