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26條第5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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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983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生活廢棄物處理 |
內容: |
主 旨: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之使用一案,復 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5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 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貴局為於河川行水區臨時垃圾場執行河防安全興建護岸工程,擬移除 部分垃圾及改善工程等,非屬垃圾衛生掩埋場終止使用時之復育行為 ,故相關工程發包經費使用非為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規定之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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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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