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有關貴公司函詢「固態硬碟SSD」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責任物範圍一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基字第102009209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11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
內容: |
主 旨:有關 貴公司函詢「固態硬碟 SSD」是否為本署公告應回收廢棄物所列管 責任物範圍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9 年 12 月 27 日環署廢字第 0990016018 號公告「應由製 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 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表一列管資訊物品中之「硬式磁碟機」 係指可供個人桌上型電腦使用,不考慮其資料傳輸使用之介面,可裝 置(將硬碟固定於主機內)或可透過抽取盒方式供個人電腦使用者; 另依 98 年 8 月 31 日環署廢字第 0980076145 號解釋令,有關應 回收廢資訊物品之責任業者範圍,應併參照本解釋令補充規範,係指 可與「個人電腦」連接之設備、裝置,業者所製造、輸入之商品如符 合上揭功能者,則不論其名稱及使用對象為何,皆屬列管範圍。而前 述所稱「個人電腦」,係指使用於一般消費者之電腦。若為工業用、 具特殊規格者,因具有不同於個人消費性質之空間及作業系統以滿足 特殊作業環境需求,則非屬現行本署列管責任物範圍。 二、經檢視 貴公司提供產品資料,並依前述認定原則判定,旨揭商品目 前非屬本署公告列管「硬式磁碟機」責任物範圍。 三、惟本署公告各項應回收責任物及責任業者範圍,皆隨責任物產品之推 陳出新致有重新檢討與定義之可能,爾後若認定屬列管責任物,即應 依規定辦理登記、申報及繳納回收清除處理費等相關事宜。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