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所詢清運廢棄物代碼為R類之廢棄物,是否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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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83584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9 年 09 月 2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清運廢棄物代碼為 R 類之廢棄物,是否需申請清除許可證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現行代碼分類原則,R 類廢棄物包括「應回收廢棄物」或「各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等 2 類。
二、如屬應回收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8 條規定,應回收廢棄物之
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應依本署訂定之回收、貯存、清除、處理
方法及設施標準辦理,其中達一定規模以上應回收廢棄物之回收、處
理業,則應依「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向主管機關辦理
登記。
三、如屬各目的事業公告可直接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39 條規定,應依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所訂之管理辦法進行再利用及
再利用前之清除。另查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
」所核發之許可證,並無核准 R 類之廢棄物。
四、因此,清除 R 類廢棄物時,尚不需取得清除許可證,但仍應依上述
相關規定辦理。惟不同種類廢棄物之清除、處理,有管理不一致的問
題,本署已於訂定之「資源循環利用法(草案)」中健全相關管理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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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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