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棄物清理法第11條第1款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74708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環境管理/環境衛生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96 年 6 月 6 日環署廢字第 0960040292 號函(副本諒達
),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無論是否在指定清除
地區內之一般廢棄物,僅需事實上之狀態存在,該土地或建築物之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即負有清除之義務,惟行政機關於違法裁罰時
,於同一法條中,應選擇行為責任優先於狀態責任,同屬狀態責任,
則有直接管領力(近者),優先於無直接管領力者(遠者)而受處罰
。
二、依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53 號裁判書事實及理由十
,略以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所規定一般廢棄物,由土地所
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負清除之責任者,如有對於土地未盡清除廢棄
物及維護環境維護之情形,行政機關於裁罰時,應行使裁量權,以對
土地具有管理權能及實際負責之人,為其處罰對象,俾裁罰能達成行
政目的,如未衡情違章之相關情節,及查明土地之使用人或管理人,
逕以土地所有人為裁罰對象,即屬裁量濫用之違法。
三、綜上,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應針對土地或建築物具
有直接管領力之人,為其處罰對象,應無連帶責任或同時分別處分使
用人、管理人及所有人之適用。至有關公有土地之所有人、管理人或
使用人之認定,請貴局就個案事實予以認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