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處理ㄧ般廢棄物及ㄧ般事業廢棄物收取之設備折舊費納入「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後,可否用於ㄧ般廢棄物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之重置及ㄧ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疑義案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5873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22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局函詢利澤資源回收(焚化)廠處理一般廢棄物及一般事業廢棄物收取 之設備折舊費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後,可否用於一般廢棄物 清除處理機具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疑義案 ,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廢棄物清理法施行細則第 10 條規定:「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 第 3 項規定成立之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來源,為下列收入 中屬同法第 2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之成本:一、向指定清除 地區內家戶及其他非事業所徵收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用之收入。 二、代清除、處理一般事業廢棄物及其他收入。」另依同法第 26 條 第 5 項規定,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應專款專用於一般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具或設備、設施之重置及一般廢棄物處理場(廠)之復育。 二、本案之設備折舊費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之機具、設 備、設施、復育成本,應納入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基金收入,並依同 條第 5 項規定用途專款專用。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