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23條所定應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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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5810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7 月 15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23 條所定應於明顯 處標示機構名稱、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相關疑義一案。 說 明:查旨揭許可管理辦法第 23 條之規定,僅規範應標示之物件及標示內容, 並未規範應標示之位置。故清除、處理機構如已於明顯處標示機構名稱、 聯絡電話及許可證字號等內容,即屬合於規定;惟核發機關如於許可文件 中另行規範應標示之位置時,清除、處理機構即應依許可內容完成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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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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