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41條第2項後段「獨立分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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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3046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4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後段「獨立分 區掩埋管理」規定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 條第 2 項規定:「 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處理 方法處理者,應採封閉掩埋法或衛生掩埋法處置。採衛生掩埋者,除 第 37 條另有規定外,應符合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附表四之毒性 特性溶出程序(TCLP)溶出標準,並應獨立分區掩埋管理。」 二、前開規定係指有害事業廢棄物採固化法、穩定法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 關公告之處理方法處理者,如採衛生掩埋法,應與一般事業廢棄物獨 立分區掩埋。惟仍應注意不同廢棄物之相容性及安定性,且不得有減 損、危害掩埋設施結構或污染環境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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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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