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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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受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申請案,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於審查期限完成辦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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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1425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19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受理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申請案,請依「公民營廢棄物清 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規定,於審查期限完成辦理一案。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規 定,核發機關應於受理申請清除、處理許可證申請案後,於 60 日內 審查完畢,作成准駁之決定;必要時,得再延長審查期限,以 60 日 為限。但應扣除審查要求申請者補正資料之期間。。 二、主管機關辦理相關之許可申請案,宜注意避免審查作業耗時,卻未能 將申請人不合法令條款之處,集中彙整、詳為列舉,且不斷提出新修 正意見,而造成零碎冗長之缺失,並影響申請人之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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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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