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詢原料來源證明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9條第1項規定之「有關資料」疑義一案,「有關資料」,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之資料。亦即,若原料來源證明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當可依上開規定要求提供,惟行政檢查程序及資料之使用,仍應符合行政程序法及其他相關規定。
|
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112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4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詢原料來源證明是否屬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之「有關資 料」疑義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自行或委託執 行機關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公私場所或攔檢廢棄物、剩餘土石方 清除機具,檢查、採樣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形,並命 其提供有關資料;廢棄物、剩餘土石方清除機具應隨車持有載明廢棄 物、剩餘土石方產生源及處理地點之證明文件,以供檢查。合先敘明 。 二、上開規定之「有關資料」,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情 形具有相關性之資料。亦即,若原料來源證明係與廢棄物貯存、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情形具有相關性,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當可依上開規 定要求提供,惟行政檢查程序及資料之使用,仍應符合行政程序法及 其他相關規定。
|
相關法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