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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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量之計算基準,應以該機構之廢棄物「處理總量」為準,而非廢棄物「收受總量」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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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10896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2 月 0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有關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許可量之計算基準,應以該機構之廢棄物「處 理總量」為準,而非廢棄物「收受總量」一案。 說 明:一、有關處理機構許可量之核發,係申請者針對處理設施提出全量運轉之 處理量能,經核發機關評估後,所核給之總處理量,故處理機構之許 可量應為廢棄物之處理量,而非收受量,應無疑義。 二、惟處理機構如擬收受高於許可量之廢棄物進場時,應有符合規定且有 適當空間之貯存場供廢棄物貯存,且仍應依「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 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29 條規定,於收到廢棄物 30 日內完成廢棄 物處理作業,避免處理機構大量堆置廢棄物,造成後續環境污染之情 事。 三、本署 92 年 5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34067 號函自即日起停止 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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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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