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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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詢問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擬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3條第3項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申請試運轉等相關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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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20010075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詢問轄內「○○○○股份有限公司」擬依「公民營 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3 項既有之廢棄物處理 設施申請試運轉等相關疑義一案。 說 明:一、依本署 92 年 2 月 21 日環署廢字第 0920012232 號函釋意旨,既 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係指原作為廢棄物處理用途設施,因故不再處 理該機構所產生之廢棄物,或已依廢棄物清理法及相關規定取得許可 之設施,並擬以該設施申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許可者。 二、有關許可證之核發,係依據申請者之土地、設施、處理方式及處理廢 棄物種類等,依旨揭許可管理辦法審查及准駁。本案土地與設備之產 權,因故轉移至○○○○股份有限公司,如未於原核發之許可證上限 制不得轉讓他人,且轉移後之廢棄物處理相關設施仍均未改變時,該 公司之申請案以「既有之廢棄物處理設施」提出申請,於法尚無不合 。 三、另確認本案之剩餘掩埋容積及結構安全性部分,應由申請者或委託專 業技師提出相關說明及佐證資料,送請貴府審查,並由貴府本權責審 查及准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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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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