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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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變更案件如未依限補正,應如何駁回其申請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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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11047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所詢清除處理機構許可變更案件如未依限補正,應如何駁回其申請一案, 復請查照。 說 明:一、依本署 101 年 12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10109839 號令修正發布 之「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 定,申請清除處理許可證或同意設置文件應補正資料,未於核發機關 要求期限內補正,或雖於期限內補正,但補正不完全,經再次限期補 正,仍補正不完全,或無法補正者,核發機關得駁回其申請。 二、有關許可證之變更,可視為許可申請之一種,其相關審查期限及駁回 之規定,得類推適用前開許可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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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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