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函請釋示營造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及填報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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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99190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函請釋示營造業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列管及填報疑義一案,復請查照。 說 明:一、指定公告列管之營造業,應依公告規定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及 網路申報廢棄物清理流向。惟若營造業與事業訂有勞務採購承攬契約 ,約定營建工程所產生之廢棄物置於事業廠區內(返還事業),則應 由事業負起妥善處理之責任,如屬廢棄物,請將其填報於事業之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送審查單位審查,並依廢棄物清理法規定清除、 處理或再利用。另營造業可否視為無廢棄物產出而解除列管,請貴局 依個案事實判定。 二、事業廢棄物如採自行清除處理,請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8 條第 2 項 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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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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