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貴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所轄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變更,相關收費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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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70417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8 月 1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貴府環境保護局函詢所轄清除機構申請許可證變更,相關收費疑義一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申請許可案件收費標準」第 3 條第 4 項規定,本基準所規定之各項費用經繳納後,除有誤繳或溢繳情形 ,得依規費法相關規定辦理退還者外,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還或保 留。 二、所詢清除機構變更申請案,如 貴府已審查完竣,則已收取之審查費 用,不予退還,且該機構後續提出之變更申請案,仍應依前開收費標 準另行收費並辦理審查。如案件尚未審查完竣,則可將該機構後續提 出之變更事項納入審查,惟已收取之審查費用,亦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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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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