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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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題: |
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後產出物之廢棄物代碼認定疑義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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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50813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28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後產出物之廢棄物代碼認定疑義一案,請依說 明原則辦理,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環境保護局 101 年○月○日○環局廢管字第○○○號函 辦理。 二、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處理後產出物之廢棄物代碼認定,應依「廢棄 物清理法」第 2 條及「有害事業廢棄物認定標準」等相關規定,選 用正確之廢棄物代碼,並陳述其後續之清除處理流向,登載於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中,送主管機關核准。又處理機構處理後之產出物流 向,亦應載明於申請處理許可之相關文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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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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