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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4 06:05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49921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容: 主    旨:「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公告事項四之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考量「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
          署規定」文字標示係便於消費者辨識選購合格產品,故其字體長寬均不得
          小於 0.3  公分。至確認文件字號之標示目的主要為供環保機關稽查時辨
          識,如標示字體清晰可供辨識者,其長寬不受 0.3  公分之限制。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