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標題: |
(廢/停)「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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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機關: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
發文字號: |
環署廢字第1010049921號函 |
發文日期: |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
停止適用日期: |
民國 105 年 04 月 06 日 |
單位業務分類: |
資源循環/循環處理 |
內容: |
主 旨:「限制乾電池製造、輸入及販賣」公告事項四有關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詳
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旨揭公告事項四之標示字體大小規定,考量「本產品電池汞含量符合環保
署規定」文字標示係便於消費者辨識選購合格產品,故其字體長寬均不得
小於 0.3 公分。至確認文件字號之標示目的主要為供環保機關稽查時辨
識,如標示字體清晰可供辨識者,其長寬不受 0.3 公分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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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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