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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

列印時間:113.11.26 20:51

行政函釋內容

_本系統行政函釋內容係函釋作成當時之公文原文,其內所引述法規之名稱及條次可能因法規嗣後異動而有所不同
題: (廢/停)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3條有關廢棄物輸出許可申請案應分別提出申請之原則
發文機關: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 環署廢字第1010021333號函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停止適用日期: 民國 109 年 09 月 07 日
單位業務分類: 資源循環/再利用推動
容: 主    旨:貴轄○○公司函詢「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 13 條疑義一
          案,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旨揭公司 101  年○月○日○○字第○○○○○號函辦理。
          二、旨揭管理辦法第 13 條第 1  項規定略以,廢棄物(有害廢棄物/一
              般事業廢棄物)之輸出申請案以申請輸出至單一接受國及其單一處理
              機構為限,如同時申請二個以上接受國或處理機構者,應分別提出申
              請。
          三、另依前述管理辦法第 11 條及第 12 條規定,有害廢棄物及一般事業
              廢棄物之輸出應分別提出申請。
          四、本案請  貴局參酌上述規定,了解旨揭公司之訴求後給予輔導協助。
相關法規:
資料來源:環境部主管法規共用系統